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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14 14:05:41来源: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免生接收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的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推免生是指取得本科毕业学校推荐资格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推免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办公室设在研究生管理处。

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落实推免政策、具体实施推免生接收的组织、协调工作。

学校纪检、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推免生复试、录取的监督、申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我校研究生招生学院负责实施报考本学院推免生的复试录取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学院成立推免生复试工作小组及监督小组。

推免生复试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推免生的复试录取工作。

推免生复试监督小组制定本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推免生复试录取工作,受理有关申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确保接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接收推免生类型及接收专业

第五条 我校接收的推免生包括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凡是在我校当年接收推免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学科专业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推免生复试录取的基本条件:

1.具有推荐免试授权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并获得所在院校推荐免试资格;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无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4.取得本科毕业学校推荐资格,且能正常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5.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志向,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潜质和创新能力;

获得以下荣誉或具有以下特长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接收:

1.获得校级以上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者;

2.取得权威专业技能认证机构认证的职业资格证书者;

3.在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4.其他经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学术专长或证明材料。

第五章  复试及录取

第七条 各学院要制定并发布本学院推免生复试和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细则中要明确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复试方式、基本要求、复试时间地点、资格审查内容、复试流程和成绩计算办法、公示及申诉渠道等事项,并于复试前3天通过学院网站公布。

第八条 各学院要根据学科专业性质和特点,科学设计复试内容,以综合性、开放性的能力型试题为主,并通过审阅推荐材料,加强对学生既往学业、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情况的全面考查。

第九条 接收学院要对推荐学生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认真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并组织复试。学院须提前公布复试方式、时间、场所。复试要全程录音录像,录像时注意画面完整、画质清晰,音质清楚,并妥善保存一年以上。复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名,依据接收推免生的指标数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

第十条 学院公示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后,将拟录取学生材料报研究生管理处。拟录取学生各类纸质材料须有各招生学院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研究生管理处复审无异议后上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录取名单后,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或取消入学资格:

1.政治上有严重错误言论或行为,道德败坏;

2.申请推荐免试过程中弄虚作假;

3.未经复试的申请者;

4.研究生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和本科毕业证书;

5.研究生入学前受学校纪律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变动,以教育部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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